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24 09:4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围绕矿山安全“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管控,加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压实企业各方责任
(一)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外包作业管理,严禁违法外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组织并强化新时代矿山安全文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带班下井须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加强对采矿、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现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可量化的考核标准,构建企业层面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形成全员积极参与、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采取岗位“明白卡”、现场手指口述等措施,进一步明晰各岗位人员具体责任,积极构建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全面考核不少于1次。
(三)严格上级公司管理责任。实行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加强所属矿山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管理层级;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督促所属矿山建立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等工作机制。矿山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二、管控重大风险隐患
(四)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每年开展覆盖全矿各系统、各环节的风险辨识不少于1次;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逐项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管理和工程防范措施,确保风险可知、可控、在控;对重大风险区域和关键环节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对生产过程中新发现的重大风险,及时开展专项辨识评估,严禁在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作业。
(五)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常态化开展覆盖各作业场所、岗位、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报告奖励机制),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整改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到现场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并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确认,每季度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六)做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健全普查制度与机构,配齐技术力量;遵循“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原则,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上报;常态化开展补充普查,动态查明生产区、规划区等区域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及时填报更新“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未查清和治理到位的区域严禁采掘;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七)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矿山企业应当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边坡现状高度超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稳定性分析,超150米的应当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自动实时在线监测并联网。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落实顶板分级支护和机械化撬毛管理规定,采空区超过设计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已运行的每3年一检,不达标的严禁投入使用;每年汛前进行调洪演算,定期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检查浸润线和排渗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性复核。
(八)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矿山应当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禁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动火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合格并报矿调度室备案后方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按设计要求确定支护方式,全面加强顶板管理;及时在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更新基础信息、图纸、人员、设备等相关数据;建立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确保风量、风速、风质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每年开展反风试验不少于1次;按规定绘制并定期更新相关图纸,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基建矿山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尾矿库必须严格筑坝和放矿作业管理,按设计要求的筑坝材料、筑坝参数、排尾方式等规范作业。
三、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九)规范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矿山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学历和从业经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满足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在本矿担任2个及以上“五职”矿长职务,也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灾害严重矿山必须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国有企业应当推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进班子”,以及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公司垂直管理等工作。
(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对标建设、严格过程控制、严格动态自检,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规范(KA),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推行岗位清单“明白卡”(包含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风险点、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要素完备、自主运行、动态达标、持续改进的现代矿山企业管理体系,逐步与国际先进安全管理体系接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提升技术装备保障能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遴选标准,委托符合《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基本能力要求和执业准则》等安全标准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服务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利用甲方地位要求特定服务结果;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重点保障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灾害治理、安全培训、科技兴安、矿山智能化安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运行安全可靠。煤矿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应当满足矿井全部一级、二级负荷需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一级负荷必须有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容量均应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求,并采取措施防止两个电源同时损坏。中小型矿山应当积极开展机械化升级改造,大型矿山应当持续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灾害严重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高海拔矿山稳步开展智能化建设。
(十二)落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突出抓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确保持证上岗;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常态化开展全员岗位操作技能、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提升培训。“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力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强化应急响应保障
(十三)提升事前响应能力。矿山企业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按规定备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半年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在预案修订周期内完成对所有预案的演练;汛期前对尾矿库“头顶库”组织“政企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维护更新,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加强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落实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相关要求,规范上传各类感知数据;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及时响应处置各类预警信息,加强风险分析研判。
(十四)规范事中处置流程。矿山企业应当在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险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按照“即知即报、先报后核”“先报事、后报情”原则,立即口头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严禁迟报、谎报、瞒报;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明确带班矿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权力,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与警示教育。矿山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要求,对本单位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收集固定包括视听、监测监控等资料在内的相关证据,深刻剖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鼓励结合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结合企业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每年开展集中全员警示教育不少于1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执法、帮扶指导的重要内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监督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并抽查矿山企业,及时发送整改建议函。强化行刑衔接,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原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同时废止。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文件要求传达至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区域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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